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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次租赁合同当然解除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4 次  来源:网络

一、租赁合同解除次租赁合同当然解除吗

租赁契约解除之际,如次级租赁契约仍然具备有效性,则可继续执行。

反之,倘若次级租赁契约丧失其合法性,则应立即停止执行。

出租方若于所签署之合同书中明示可以进行转租,或者尽管合同并无具体规定,但是出租方的明示、默许彰显了对转租的许可态度,此时次级租赁契约便具有法定效用,不可任意撤销;

然而,若是出租方在合同中鲜明地表达了反对开展转租活动,或者与承租方经过讨论后明确拒绝了转租事宜,那么次级租赁契约亦即失去法律效力。

对此等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依法解约。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有哪些

租赁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包括: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合同解除次租赁合同当然解除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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