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
1.用于购置、建设、扩建、翻新自有房产;
2.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
3.用于支付在本市租用住房的租金;
4.用于补贴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费用;
5.由于部分或完全失去劳动力从而导致家庭经济极度困顿;
6.已经享有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本市户籍且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连续失业超过两年仍未能找到新的工作岗位者;
8.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使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顿;
9.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灾难后,家庭经济极度困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济南公积金同城转移需要的材料
(1)同城转移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印章;
②职工本人和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办理程序:
持申报材料到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