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一住房能否法拍
在符合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所是可以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的。
犹如若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拥有属于其个人产权的住房,那么他们是有权选择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居住和使用的;又如当被执行人有意转移个人财产,试图以此来阻碍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以及逃避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时;再比如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过于奢华,远远超出现实生活中所必需的基本需求的话,这三类情况都将成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其的合法权利,进行强制性查封并依法开展公开拍卖行为的合法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唯一住房能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吗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是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的。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只要满足以下的任一情形,法院可强制拍卖涉案房屋:
情形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儿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对被执行人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情形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被执行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情形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最高院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最高院规定了5-8年的期间。这5-8年的时间也给当地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法院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被执行人以执行财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如果符合上述任一法定条件,即使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仍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留存5-8年的租金,法院便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唯一住房能否法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