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写出让还是转让
关于房产证中所显示出的“转让”与“出让”这两个概念,并没有优劣之分。
一般的情况下,房产证中记录的土地权利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划拨与出让两种类型。
所谓“出让”,即是指国家将部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特定年限范围之内授予给土地使用者,由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相应机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达成的一种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此现象被视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中的初级阶段。
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指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
再次转让给他人,因此可被视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次级阶段。
与出让相比,这种转让模式所涉及到的地块面积以及让渡期限通常会稍显逊色。
总而言之,无论是转让还是出让,他们的主体、呈现方式、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性质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异,且彼此之间没有明显的好坏之分,只是采用了不同的手段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什么情况买家可以退房
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以下情况买家可以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写出让还是转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