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1、当房地产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明确的描述与承诺,且此等表述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房价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时,即便销售广告或宣传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未被详尽写入合同之中,亦应被视为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签约双方产生相应的合约约束力。
2、在未能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如果双方由于某一方的责任而未能达成合作,则应依据定金法规进行处理。
若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则应退还定金。
在商品房预售环节,开发商通常会在合同签署前要求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确保买方确实有意购买房屋,同时,开发商也会为买方保留其选定的房屋。
在此情况下,虽然预售商品房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但定金手续已完成,故定金条款应被视为有效,应依照定金法规进行处理,即若买方违约拒绝签署购房合同,卖方无需返还定金;
反之,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若非由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如政府将卖方开发的房屋整体收购用于公共事业,则卖方应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3、商品房预购协议若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卖方已按照约定收到购房款项,则可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4、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无效。
然而,若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该约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初衷在于防范卖方一房多卖。
法律设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并非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因此,若一方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该约定。
若合同约定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可生效,但在合同生效前,买方已支付购房款,卖方已接收购房款;
或者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已实际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尽管合同生效的条件尚未满足,但双方已通过自身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可视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该预售合同依然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