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公积金余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是为自己购买、建筑、修改甚至修理自用住房;
其次,当个人达到法定离休或退休年龄时;
再次,在丧失了全部工作能力且和所在单位结束雇佣关系之后;
此外,个人决定出国定居;
还有就是需要用于还清购房贷款利息的情况;
最后,如果租金超过了家庭总收入规定的比例也是符合条件的。
依据现行法规制度,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之时,有必要同时注销其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于死亡职工或者已经被宣告死亡的情况来说,其继承人、遗赠人有权提取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若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人,则该部分资金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提取公积金要什么条件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提取公积金余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