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
当涉及到配偶共有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出售时,若仅有其中一方向外签署了买卖合约而忽略了另一方的明确授权,那么我们不能轻易断言购入此房者为善意买受人。
在此情境之下,这个合约仍然被视为有效的待定合约;
只有在得到配偶另一方的明示认可后,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已获得另一方认可的情况,该合约将维持其有效性;
反而言之,若是另一方并不认同这个合约,则它将失效。
另外,当第三方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前提条件之下购买了房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时,即使对方试图追索返还房屋,也会遭到人民法院的拒绝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或者房产证标明了产权份额的,则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的产权份额分割房产。
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