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的中介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介服务费用通常情况下是以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为准的,并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就房地产买卖活动而言,中间代理服务费通常占据房屋交易总价的0.5%到2%之间作为标准。
其次,对于房地产租赁业务来说,中介服务费用则按照保管时间与租金成交总额来计算,一般标准是半个月至一个月的租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民法典规定如何认定为高利贷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认定为高利贷。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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