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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小区车位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27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对小区车位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鉴于合法建设或拆除房屋等实体性事实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解除的情形,自该等事实行为派生效果起即刻生效;

第二,所有权者就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多项权益;

第三,在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以泊车的专用车位、车库需优先以满足业户需求为前提;

第四,针对建筑区划内,规划设计旨在汽车停放用途的车位、车库的所属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买卖、附赠或出租等具体方式进行协商约定;

第五,对于占用全体业主共有且开放使用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泊车的车位,应视为全体业主共享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民法典对小区架空层怎样规定

小区架空层属于小区共有部分,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侵占也不得擅自占用、处分。

架空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没有独立产权。而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架空层的建设成本已含

在房价里,业主们买下房子的同时也就买下了架空层。

违反前述规定擅自占用、处分的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若业委会发现小区的公共部分被开发商违法侵占,除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还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可以要求对违法占用小区公共部分的建设单位进行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对小区车位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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