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合法
租赁期限内,业主如欲出售房产,应提前向承租人披露相关信息,此时承租人有权以相同价格获得优先购买权。
然而,若该房产为共有财产且有按份共有人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或业主打算将此房产售予近亲时,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当业主已履行告知义务后,若承租人未能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明确表达购买意愿,则可被视为其已经主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若业主未能及时通知承租人有关出售房产的事宜,或者存在任何阻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租客要求减免房租如何处理
租客要求减免房租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免租金,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形进行判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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