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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纠纷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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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交房纠纷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欲提起诉讼时,必须将诉状呈送至相应的人民法院,且需按被告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复制件。

若在书写诉状过程中遭遇困难,则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告知相关各方当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义务,此时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延期交房违约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可以不是万分之五。

其次,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纠纷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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