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父母的房子加儿媳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当然,这是完全可行的。
增设他人姓名至房产证之上,换言之,便是扩充该房产的共有权者数量。
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途径可供选择:
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
首先,我们来探讨赠与手续:
1.赠与人与被赠与人需签订一份详细完备的房屋赠与合同,即赠予协议。
2.依此类推,接受赠与的一方必须凭借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赠与协议以及相关的税费政策法规进行正当完整的公证程序。
进而,他们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供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赠予协议及其公证书以及已缴付完税收的契据。
最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至受赠人手中。
其次,如同份额转让的程序,操作步骤与常规的房产买卖流程相似,只需交付出相应比例的契税即可。
以亲子关系为例,将父/母与子/女名称从房产证中删除,实质上视为买卖交易行为,亦需依法征收契税。
此外,若房产证办理的时间尚未满两年,则还需额外缴纳全额营业税;如夫妻间增加或删减其名字,则无需缴纳任何契税。
但请注意,以上所有情况的前提条件都是房屋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若仍存在未结清债务需要缴纳,则须先行前往银行完成偿还、注销事项后,方可携带房产证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配
1、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形可以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人应就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一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可视为出资方对配偶一方的赠与,并已通过物权登记行为实际履行。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男方父母的房子加儿媳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