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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  浏览: 64 次  来源:网络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为了完成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您需要在签署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一式两份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原件,还有已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原稿,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您的预告申请。

随后,该机构将会把相关的事项详细地记录在他们的登记簿上,并为您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请注意,进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前提是必须先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购房者和开发商需要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宜;约定完毕后,购房者应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载入登记簿,最后购房者只需缴纳相应费用便可领取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发商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开发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获得了预售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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