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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应该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应该如何进行

在面临租房退租产生的纠纷时,有多种途径可供您选择以妥善解决问题。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中国的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均已设有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渠道,您可以向其寻求帮助,让他们介入处理,协助您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界定的范围,出现以下情况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视为构成违约行为:

首先是承租人未能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方式或是没有考虑到租赁物体特性而进行不当使用,从而导致租赁物体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如果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私自出租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是当承租人由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及时交付租金或延迟、逾期交付租金,同样会触犯居间合同,进而导致租赁关系解除。

在下列现象中,承租方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亦不满为违反合同:

首要的条件就是租赁物已经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其归属和价值;

最后如果租赁物品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也会导致租赁合同自动取消。

此外,租赁事物若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即便发生这一切时承租人已经明确知晓租赁物质质存在问题,仍可视为非承租方责任,从而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应该如何进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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