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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  浏览: 54 次  来源:网络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如何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类企业可无需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进行财务记录;

其次,即使有法定的设立账簿要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际执行,也可视为符合核定征收标准;

再者,若存在故意销毁账簿或拒绝提交税务所需资料的行为,亦可视为满足核定征收的先决条件;

此外,尽管已设立了相应的会计账簿,但账目运作混乱,或者各项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以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进行系统化的账务审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核定征收;

最后,当企业具备明确的纳税义务,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申报程序,且经过税务机关的书面催告后仍然未能如期完成申报工作的,同样可被认定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而言,则不在此列。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房地产企业票据诈骗有哪些案例

以深入精准的法律视角来剖析:

票据诈骗罪,即犯罪主体以欺骗性的手段,以非法占据(不正当取得和持有)财务为其最终目的,借助各类金融工具即金融票据实施欺诈行为,成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

这一犯罪类型通常表现为以下五个明显的行为模式:

1、针对伪造或篡改过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利用并使用,也就是说,行为人以被故意伪造或者伪造成其他形式的金融票据替代真实的票据,从而达到欺瞒他人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

2、在明知其作为废止的汇票、本票、支票依然进行使用,这表明行为人动用已经废弃的金融票据进行欺诈活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如何执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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