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到期了有东西在屋子里如何处理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对添附物的处置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若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添附相关物品,那么承租方必须自行承担将其拆除的责任。
倘若无法完全清除,则出租方一般不需对此承担额外的补偿义务;
而当承租方未经同意就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改良或添加其他附属设施时,出租方可请求承租方恢复原有状态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搬离房屋要怎么办
若在租赁协议届满之际,承租方仍然坚持要求续约且拒绝腾出所租赁的房产,而出租方也实际计划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并停止租赁,那么此时需要审查租赁协议中是否有关于续签事宜的明确规定。
若协议中有约定,应当严格遵守;
倘若协议上未做规定,则在协议到期之后,承租方有法定的优先租赁权,同样条件之下拥有重新获得租赁此房产的资格。
但当出租方决定把该房产另行处理并停止租赁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要求承租方在合理的期限之内撤离该租赁物业,同时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将房产恢复原貌或使其保持在原始或商定的条件下。
若是承租方坚决不肯搬迁,出租方应先行与其沟通;
若经过充分交流仍无法达成共识,出租方可依法向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承租方向其退回房产并就逾期未归还房产期间的租金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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