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内遇政府拆迁合同终止怎么办
若租赁的房产遭逢拆迁事宜,租户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由于房屋征收及拆迁实属政策变革所致,视为乃不可抗力因素之一,租户有权解除与出租方的租赁协议,并索取尚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收益。
2.租户亦可与该处住房的所有权者展开友好磋商,待所有权人完成产权置换后,再于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租户还可向拆迁方提出申请,请求获取相应的房屋搬迁补助费用。
通常情况下,一旦面临拆迁问题,承租人有权与房东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或者,租户亦可要求房东在房屋拆迁完毕后继续履行原先的租赁合同。
就后者而言,如需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房东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而在此之后,产权调换所得的新房屋仍应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期内什么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物的损毁问题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呢?这完全取决于我们在租赁合同时所做出的相关规定和义务重心。
关于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理当在租赁合同时加以明确地定义。
举例来说,倘若承租方依照先前协议中所设定的方式正常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时,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租赁物的毁坏,那么这位承租方就无需为这种意料之外的情况负上损坏赔偿之责;
然而,假如说承租方未能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方式正确使用租赁物,进而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害,那么他将有责无旁贷地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换句话说,只要我们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做出特殊约定,并且该租赁物的毁坏主要责任并不在承租方身上,那麼维修责任自然应当由出租方来承担。
反之,若是承租方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轻微损坏,那么应当责令承租方承担相关的损坏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期内遇政府拆迁合同终止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