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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56 次  来源:网络

一、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处理

关于承租方提前申请解除租赁合约之事宜,视作违反本约的行为。

作为出租权人,您有权督促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倘若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就此部分进行了详尽的约定,那么在发生任何一方违反合约条款时,受害方有权向违约者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倘若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法庭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降低违约金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是否退

关于提前终止住房租赁协议,关于押金额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规定的。

选择收取押金的原因在于,出租人将其拥有的房产及配属设备提供给承租者使用,为了防止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对租赁财产可能产生的破损或损坏进行合理补偿,故而制定了押金制度。

因此,无论租赁关系以何种方式终止(包括正常结束或是由其中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只要租赁财产未遭受任何损伤,押金都应予以全额返还。

除非在租赁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即若一方违背协议导致合同违约,则需依据押金额度来决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然而,当租户合同未满足结束期限而提早离开时,这便属于提前终止合同,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应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详细记载内容处理;

如无特别说明,也可根据房东所蒙受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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