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交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吗
在受众的认知层面上,房屋买卖属于一种典型的民法法律行为,其有效性的判定原则是,只要交易中的各方主体资格合法且真实,同时其意思表示也达到了高度的一致性,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出现,那么这样的房屋买卖就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指卖家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交付和转移,同时将此权利转让给买方,而作为交换,买方则需要向卖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要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于其正式缔结之日起即刻生效。
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则一般遵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的做法。
具体而言,当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之时,房屋买卖合同便得以建立。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限定,若诸位选择采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合同时,那么从所有当事人都完成签署、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的那一刻起,合同方可被视为正式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同尚未完成全部签署手续,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主要责任,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予以实际接受,那也将被视作合同已经成功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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