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房验收不合格延期通知
倘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开发商应及时通知买方。
至于此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合理的延期行为,需依据购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判断。
当商品房移交给购房者使用之后,如买方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可按照相关法规委托专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若经过重新检查核实,确实证实了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要求退房;
同时,对于由此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交房验收楼顶裂缝能够退房吗
在房屋交付验收阶段,若察觉到楼顶存在裂缝的现象,购房者是有权申请退房的。
楼顶开裂无疑是对房屋整体安全性构成深远影响的重大质量问题。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若达不到验收标准以致无法出让使用权,亦或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工程质检部门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缺陷,那么购买方均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房验收不合格延期通知”,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