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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对房屋质量问题有何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96 次  来源:网络

一、前期物业对房屋质量问题有何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职责并无必然联系,若房屋尚处在保修期限之内,则业主有权诉求施工单位履行修复义务以维护房屋安全状态。

而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工作则在于对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同时还需保持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清洁环境和有序的生活秩序。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长是多少年

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通常约定的期限为5年之内。

这主要基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

当业委会成立之后,他们需要与所选用的物业公司共同签署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而这个新的合同期通常设定为3至5年间。

然而,如果某家物业公司在某个特定社区已经存在相当长时间且大多数业主对于该司的服务情有独钟并表示高度认可的话,经过业委会的集体审议,也可以考虑签订有效期在5至10年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可以依据提供的不同性质以及方式来进行划分,大致上可分为常规性公共服务、个性化专业服务以及委托型特约服务三大类别。

其中,常规性的公共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向全体业主供给的最为基础也是必不可少的管理与服务项目。

此类服务的目标在于维护物业的良好状态及正常运作,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井然有序,有效提升居住环境的美观度。

同时,这些服务也是为了让居住在此地的每位业主每日均能感受到方便快捷的惠益。

针对这类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其标准,通常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作出详细明晰的界定,而作为物业公司,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前期物业对房屋质量问题有何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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