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 • 正文

小区地下车位是否是业主共同产权

发布时间:  浏览: 80 次  来源:网络

一、小区地下车位是否是业主共同产权

关于地下停车场所归属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是业主对于地下停车场所的权利;

其次是开发商在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当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同时支付了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费用,此时,该地下车位无法办理所有权证书,因为这份财产已被视为小区全体业主所共享的部分,因此开发商并没有权利擅自进行销售或者转让。反之,若购房时未涉及此部分,那即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亦不能逾越法律权限进行销售或转让。其二、当开发商有幸独自所有地下车库的所有地产面积,并且能够证明这部分土地专属为地下车库使用,那么,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便有权向购房者出售地下车库存有的房地产产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下车库仅能以预售的方式出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定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帆物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小区地下车位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在现代社区中,物业管理部门具有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管控权与责任。面对此类问题,如果社区中有明确的物业经营者,那么广大业主们有权利向其直接反馈并寻求解决方案。作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之一,停车服务亦应被纳入到物业管理的框架之内。这意味着,物业公司腰负着保障物业范围内停车秩序正常运转的重任,对所有停放在小区内部的车辆进行管理是其基本义务之一。为此,物业部门可在道路、主干道等关键位置设置相应的障碍物或者使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方式来减少无序停车现象的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地下车位是否是业主共同产权”,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