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加层是否违法
所谓违章建筑,特指在国家城市规划区域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造、扩展和改造的各种建筑物。此类违章建筑的具体构成因素包括: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能得到批准,从而没有获取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盲目建成的各类建筑物;
(2)私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条款而擅自建成的建筑物;
(3)违背原定用途,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而建成的建筑物;
(4)擅自将原本属于临时性的建筑物转变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房屋加层审批收费标准
在农村地区,居民若要对其住宅进行加盖楼层的工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若未能遵守规定的规划审批流程,则可能会被视作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此类加盖房屋的项目,申请人应首先获得由乡村建设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来自于建设用地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及时向当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详细审核和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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