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死了,住房公积金归谁
具体情况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判断。一般而言,丈夫的雇主在其任职期间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家庭财产。若员工不幸离世或被法务部门上告强行宣布死亡,该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因遗嘱赋予的受赠者便有权利提领该员工生前在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内的储蓄权益;
如若死者并无合法继承人亦未授遗嘱予受赠者,则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存储的全部金额将作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盈余收益的部分纳入管辖范围之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丈夫死了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当丈夫不幸离世之后,作为媳妇在一般的情况下并无扶养公公婆婆的强制性义务。
儿媳并不属于法定赡养人之列,她只需尽自己所能提供协助扶养的责任。
同时,尽管有法律明确界定赡养人的配偶亦应参与协助赡养亲属的事宜,然而这种协助性质并非指代赡养这项义务,而且该项法规仅适用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丈夫死了,住房公积金归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