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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更换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397 次  来源:网络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机动车自转出之日起,90日内未到本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交验机动车;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九)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三联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至2号楼8号窗口办理;

(二)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影像件)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到2号楼12号窗口确认机动车;

(三)审核完毕后,到国家税务部门更换车辆购置税税单;

(四)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到2号楼8号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领取《待办单》;

(六)凭《待办单》到1号楼21 - 24号窗口等待选号,选号完毕后在25号窗口确认车辆牌号,到44 –46号窗口付牌证费后到20号窗口等待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七)凭付费凭证及《发牌通知单》到1号楼16 - 18号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安装号牌,车辆需拍两张照片到1号楼26号窗口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注册登记完毕后,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一)牌照费:汽车100元/副;摩托车70元/副;挂车50元/块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二)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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