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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水运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  浏览: 372 次  来源:网络

一、概念

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

水运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水运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关的事务”,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这里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或Marine Accident,都属于狭义的海事。由于我国不但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而且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上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运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

二、分类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三、等级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于1989年3月29日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四、统计办法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

(一)受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失踪伤亡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进行统计;

(四)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事故调查处理费、清污费、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

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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