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和相关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发生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相应的,全国各地方政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并且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在此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的分类予以说明:
1.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违章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有报案条件,而均未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且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如果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小的一方负次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此外,对于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如果上述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被保险人被裁定有责任,保险人也可以依照除外责任条款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