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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  浏览: 463 次  来源:网络

一、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否则,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或者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七)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八)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在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意图,而放任地损害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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