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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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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有严格限制。不同的情形,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

一、事故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事故认定异议复核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同时,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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