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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418 次  来源:网络

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二)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四)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划分依据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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