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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二)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四)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五)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六)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