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已成为人们度假的方式之一,各地的旅游热随着假期的到来而持续增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已成为一种新的时尚,旅游业的发展亦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旅游市场在不断扩大。但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旅游者伤亡事件屡见不鲜。此类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同时也影响着受害者追偿程序的进展。
在这类交通事故中,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组团社或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或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所雇肇事车辆。地接社和肇事车辆应承担何种责任,各地法院认定不尽相同。
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权之诉。提起何种诉讼,完全根据受害者对如何可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护的估量,自主作出选择。
旅游者如果以违约之诉进行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即旅行社只要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旅行社方能免除自己的责任;旅游者如果以侵权之诉进行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即旅游者必须证明旅行社有过错,旅行社才承担责任。
旅游过程中的车祸,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所雇肇事车辆三方责任。如果三方归于一人,那么,不论受害者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提起侵权之诉,还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三方分属不同的主体,受害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则只能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
受害者如果选择依侵权行为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被起诉的主体可以是组团社,可以是地接社或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司法实践中,受害者为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往往更多地将组团社和地接社及肇事车辆所有人一起列为诉讼主体起诉到法院。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旅游的司机在驾驶旅游大巴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具体地,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身为旅游职工的司机,在驾驶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对于车上的乘客,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