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诉讼主体
(一)伤残案件的受害者;
(二)死亡案件的原告。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三)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是指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车辆管理人。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人;
(五)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是指对车辆直接使用的人。包括车辆承租人、借用人;
(六)驾驶人;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
(八)保险公司。
二、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则包括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λ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三、诉讼流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流程跟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一致,都需要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后开始一审程序,经过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
需要注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在递交起诉状之前,需要、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