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只有在同时投 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1、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
5、车上所载货物。
二、责任免除
(一)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其它间接或贬值损失;
(二)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
(三)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五)随车携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约定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在一个保险间内,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四、赔偿处理
1、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在累计赔偿限额余额内按随车携带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随车携带物品的发票,保险双方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实际价值或由公估行确定其实际价值。
2、本附加险免赔规则按所投保的基本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