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享有经济利益。机动车发生事故,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为被保险人的“潜在赔偿责任”,此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一种不利益,被保险人可就此不利益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通常这项可保利益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机动车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无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通常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须为合法利益;(2)须为经济利益;(3)须为可确定利益。
二、承保范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两项内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对因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所受的损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国外的被保险人在条款上并不是以记名被保险人为限,而是随着机动车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扩大,以提升保险的作用,并提高受害人的救济程度。在美国,机动车责任保险所称的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不以投保人或机动车所有人为限。其范围包括:
1、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
2、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任何人;
3、任何对被保险人代表其利益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的行为或疏忽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任何对被保险人代表其利益使用任何车辆或拖车(而不是被保车辆或该个人或组织所有或租用的车辆)过程的行为或疏忽有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即记名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保护的主要对象,是被保险人群中的核心人物。因此记名被保险人必须是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依租赁合同长期租用机动车者,即以保险机动车作为自己所有物,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人。一般一辆机动车只能有一个记名被保险人。
四、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人,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是第三人。第三人的界定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甚至不同的场合、时期有较大的区别。例如,依照英国法律,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是指驾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机动车的乘客。机动车责任保险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损害并不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在法律上被认为和保险人形成法定合同关系,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姓名不必写入保险单,驾驶人员视同被保险人。
但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致其家庭成员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坏,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可见,受到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以及乘坐被保险机动车(包括上下被保险机动车)而受损的任何人,均不属于机动车责任险所称“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
五、责任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因其个别设定的金额不同,而分为下列几种:
1、单一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仅约定一个责任金额,并以此作为保险人对每一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偿责任。
2、分离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对于第三者的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分别约定一个责任限额,每一次事故定有一个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六、和解
与抗辩事故发生后对于损害赔偿若能迅速和解,对于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均有利。但和解涉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应积极参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没有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允许也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即使放弃,该行为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