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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过失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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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险是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无过失责任险是三者险的附加险,投保人要想加保该项保险,必须先投保三者险。投保了无过失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被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理赔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限额档次协商确定。即如果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或10万。如果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10万、或20万。

(1)赔偿项目: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赔偿限额内赔偿。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三、各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责任保险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无过失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无过失责任险。

(1)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确定。

(3)赔偿处理。

①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②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过错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定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多月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3)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赔偿处理。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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