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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单证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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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一、交强险的单证

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

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其中,交强险保险单及批单必须电脑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据实补录到电脑系统内。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均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2、交强险标志

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为88毫米、宽为75毫米。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90毫米,宽为60毫米,四角为圆角,使用时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

三、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

1、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2、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3、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印刷,须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印刷技术要求印刷,外观应与式样一致。保险单上不得印制其他商业性保险的内容。

4、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办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编制。

5、保险公司选定的印刷企业名称及有关情况、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样本、印刷流水号以及使用编号办法应向保监会备案。

四、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使用要求

1、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2、保险公司应提示被保险人妥善保管交强险单证,按规定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

3、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或检验机动车等时,将“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4、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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