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4-08-26实施:2014-08-26
2014年8月26日交办运(2014)179号公布并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尽快扭转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任务
(一)深入整治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1.开展长途客运车辆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梳理登记辖区内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车夜间运行情况、休息点或接驳点地址、休息或接驳检查责任人,并填报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行信息表(见附件)。
2.严格落实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支持、指导和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发班时间,尽量避免凌晨2-5时运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对于不能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要逐车制定途中休息方案,确定停车休息点,明确停车休息检查责任人,确保客运车辆严格执行停车休息制度。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查处凌晨2-5时运行的非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抄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的不执行停车休息规定的长途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恢复运营。
3.全面启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各地要制定本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发展规划,支持长途客运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等方式实施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和接驳点资源整合,集中实施接驳运输,扩大接驳运输的范围和规模。经部批准在多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应把接驳运输实施方案通过总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运输司备案。暂不在接驳运输试点范围的省份,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准备工作。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各接驳点设置情况、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帐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管理制度的,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接驳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4.严格包车客运管理。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要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点、学校等旅游包车集中地点的监督、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注明事项运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汇总旅游包车的违规运营情况,并抄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暂停对其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工作,待整改结束后,再恢复发放;对于3个月内违反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范围。要主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旅游包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严格长途客运班线管理。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加快淘汰已进入市场的卧铺客车。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对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逐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线路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评估工作。对于80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5时运行的,要尽快实施接驳运输;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对于仅在省域内运行的且无法避开凌晨2-5时的客运线路以及在凌晨2-5时发车的客运线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交警、安全监管部门后,确定具体管理办法。
6.严格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要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安全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一律停运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条件的,要坚决取缔。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并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和覆盖面,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二)深入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1.加大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监管。要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数量、已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罐车数量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要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确保今年12月31日前为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对于已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做好登记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安监、工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加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2015年1月1日起,仍没有按照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收回道路运输证或公告注销道路运输证。
2.严格查处危险货物违法托运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调本辖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充装企业(单位)的目录。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梳理出本地区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本次整治工作检查企业(单位)名单。要根据抽查名单,深入企业(单位)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中,要对企业(单位)1年内与危险货物托运有关的台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对发现托运人委托的承运人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所标注的经营范围不符等非法行为,要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对托运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告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等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三)严格整治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
1.严格落实重点营运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清查工作。要督促运输企业对所属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于设备运行情况不良,无法确保行驶过程中车辆实时信息的有效上传的,不得安排发车任务。运输企业要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运输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对所属地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和接入情况进行梳理清查,凡应装未装、应接入而未接入的车辆,或者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一律停运整改。2014年8月31日前仍未按要求并接入系统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车辆的营运资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对行驶过程中的车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突发设备故障情况,运输企业及时与车辆安全员取得联系,确保车载设备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对相关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应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
2.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各省按照《道路运政系统基础数据》格式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省内“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清理和上报工作。
二、工作安排
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方案制定阶段(9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于9月25日前报部运输司。
(二)深入排查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
各地要对本辖区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各地要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部运输司,联系人:李强、孟秋;联系电话:65292755,65292754;传真:65292740。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
各地要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整治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巩固整顿成果,形成改进和加强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长效机制,并将相关总结评估材料于12月25日前报部运输司。
要求各地根据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迅速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解决好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加强组织检查和考核,严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在工作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合作,加大对非法营运和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加强与安监部门合作,严格查处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将危险货物托运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从源头上消除危险品运输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