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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448 次  来源:网络

发布:2016-06-30实施:2016-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应按规定要求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二、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原则上实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报;部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报。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火灾事故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分类,纳入各行业领域统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在本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民航各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民航企事业单位发生与民用航空器无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要充分利用数据交换共享及信息直报方式,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录入后,各级有关部门可直接查阅,避免重复报送。

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有关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将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迅速传达、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自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民航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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