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550 次 来源:网络
发布:2016-04-06实施:2016-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促进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降低运输物流成本,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有关单位申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所列二氧化碳(UN编号1013),符合包装和数量限制条件时,在道路运输环节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气瓶运输二氧化碳气体,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二氧化碳总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从事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豁免条件下的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做到轻装轻卸及妥善固定,确保气瓶阀门关闭,出现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紧急处置。托运人及其他参与方应当切实履行《指南》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文件宣传,依法督促托运人及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方按照《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违法托运及运输行为,切实保障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