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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发布时间:  浏览: 879 次  来源:网络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浙商保险〔2014〕12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主险条款及编号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32G01Z01141023;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32G01Z02141023;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32G01Z03141023;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32G01Z04141023。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32G01F01141023;

2.自燃损失险条款:A32G01F02141023;

3.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32G01F03141023;

4.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32G01F04141023;

5.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32G01F05141023;

6.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条款:A32G01F06141023;

7.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32G01F07141023;

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32G01F08141023;

9.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32G01F09141023;

10.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32G01F10141023;

11.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32G01F11141023;

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32G01F12141023;

1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32G01F13141023;

14.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条款:A32G01F14141023;

15.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32G01F15141023。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深圳、大连、宁波、青岛等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三、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18号楼。

四、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五、你公司应在开办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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