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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骑电动车被一辆轿车挂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车主乙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后甲在医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最后经医保报销了3000余元。在向乙索赔时,乙说已经医保报销3000元,只同意赔偿剩余的2000余元。甲是否能对已经经医保报销的3000元要求乙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受益人获得保险理赔后仍可向侵权者请求赔偿。
另外,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甲基于其投保的医疗保险而享有的保险合同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而在这起事故中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替代,且甲获得的收益并未加强乙的赔偿义务。总上所述,甲已报销的医疗费,乙仍应赔偿。
综上所述,甲已报销的医疗费,乙仍应赔偿,乙并不能因为甲已经报销医疗费而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