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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车损索赔应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正本;
3、赔款收据;
4、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租车和特种车还要求准驾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5、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不同的事故要求不同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气象部门证明;自行协议书;其他证明;
6、估损单;
7、修理清单;
8、车辆修理发票;
9、涉及车辆施救还需提供:拖车或吊车费用明细清单;拖车或吊车票据;
10、涉及财产损失还需提供:财产估损单;财产损失清单(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或工程预算等);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