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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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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包括撞车、翻车、碾压、事故失火、撞击行人、因事故所致的酸碱损伤等。经临床治疗,遗有残疾,应在治疗终结时,在公安交通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按我国目前实践,此种鉴定一般均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

所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从医学和法医学的角度讲,通过定义治疗终结来描述伤残评定时机是科学的方法。首先临床医学定义清楚;第二,临床医学的一般治疗原则明确;第三,临床治疗效果评价科学、可靠。此外,事故损伤后,临床治疗是使创伤愈合,尽量恢复其功能,而不是治疗复原。因而,定义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足以说明治疗终结。

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一)伤残等级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等级划分按人体11个部位,每一个部位均划分为10级,这11个部位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外阴、阴道损伤。

(二)划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10级伤残划分主要依据下列四方面能力:①日常生活能力;②各种活动能力;③工作能力;④社会交往能力。

(三)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的赔偿有两个基本原则,以责论处原则和无过失赔偿原则。以责论处原则实际就是过错(过失)责任原则,事故责任人要按其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大的,赔的多,责任小的,赔的小。负全部责任,承担100%损害赔偿,负主要责任,承担90%~60%损害赔偿,负同等责任,承担50%损害赔偿,负次要责任,承担40%~10%损害赔偿。侵权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基本上也贯彻这一原则,但作为补充,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造成后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就是所谓无过错赔偿原则,只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机动车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容易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一规定也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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