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早晨七点的时候,推自家的独轮车并装载150公斤的蔬菜去市区蔬菜市场卖菜,途经国道由北向南行走,行至市区某路口附近,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市区,当刘某的独轮车车轮越过路东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时,恰逢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前轮撞在刘某独轮车的中部,两车均翻倒,摩托车倒地滑行七八米。高某因头部着地,造成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独轮车因车载有重物,车倒地,刘某未受伤。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某推独轮车造成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具体理由如下:
1、刘某驾驶独轮车从事运输应认定为公共交通运输的范畴。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认定交通肇事罪应从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把握。驾驶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维护公共安全的,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当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及非机动车辆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的应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刘某非机动车在公共的交通道路上从事了交通运输,应认定为公共交通运输的范畴。
2、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刘某在借道同行时,未避让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高某,属于违章行驶,所以导致两车相撞、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