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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应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诊断证明书
3、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
4、本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及报告单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法院或交警队的委托函等
7、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发生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进行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伤残等级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治疗期结束且伤情稳定后就可以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怎么进行?
1、可以由交警队委托鉴定。交警队委托鉴定的好处是鉴定等级高,时间短,法院经常予以认可。但是有关交警队委托鉴定的证据要提前收集好。
2、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耗时耗力,但是具有权威性,而且一般不会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
3、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或者自行委托鉴定。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