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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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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以下简称医管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主管副厅长、处务会参加人员、、评审专家

(二)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8届第34号),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6号令),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申请应予批准: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在各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之前。

(三)不属于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五)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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