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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之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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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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