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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2011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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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2011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适用2010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2011年诉讼及2011年1月1日后的湖南全省的交通案件)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2011年3月7日发布的《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0480元(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外省 50元/人、天 十级伤残具体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户口来计算,法院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可按城市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 农村标准:5622元×10%×20=11244元 城镇标准:16566元×10%×20=33132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但目前仍可以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 1、小孩生活费 城镇标准:11825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10%÷2 农村标准:4310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10%÷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老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11825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10% 农村标准:4310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10%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11825元,农村户口的不超过4310元。 四、营养费:(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医嘱意见确定或者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一般为一千至五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的,法院一般判决五百元一个级别。 五、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500元至3000元之间。没有交通费用票据的,长沙地区法院一般判决为五百元左右。 七、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每天70元左右。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30元每天,省外50元每天。(交警队调解计算此项按12元每天是错误理解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尊便器、拐杖、轮椅、假肢等):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交警队调解一般不计算此项目):5000元左右(根据是否承担主次责任、是否取内固定手术、侵权的方式等综合确定) 十一、后续治疗费用(取内固定费、康复治疗费、整容植皮费等): 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 十二、车损费用及财产损失等:应当提交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确定。否则法院一般不认可,有的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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