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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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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案件]

2008年正月,李某搭乘刘某的小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0000元。李某的父母和刘某的父亲刘生在协议上签了字,刘某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未在协议上签字(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父亲刘生全权代理了调解事宜,且刘生表示,刘某经济困难,自己作为父亲愿意代儿子向李某的父母支付赔偿款项。160000元的赔偿款在支付了80000元之后,余款80000元由刘生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李某的父母,但该款一直拖延未付。故死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刘生父子立即偿付赔偿费用8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父亲刘生与李某父母就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用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由其代替儿子刘某履行偿还赔偿款项的义务,却拖欠赔偿款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此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权人李某父母可依法向原债务人刘某主张偿还赔偿款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为,就余款80000元而言,虽然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父表示愿意替子还债,以刘生与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亲生父子关系应推定债务人刘某与第三人刘生之间形成了债务转移的约定,该约定以欠条的形式被债权人李某的父母所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之规定,此时债务转移的条件成就,刘某脱离了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父母应向新的债务人刘生主张支付剩余赔偿款。

【评析】

若悠网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之间的约定并不直接使用"代为履行"或"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由某某"给付"、"偿付"、"付给"、"付款"、"还款"等等。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主张债务的代为履行,或主张债务转移。如何认定该类纠纷,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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